|
|
 |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办事指南 |
 |
|
|
|
|
 |
|
 |
|
|
|
|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服务细则 |
|
一、服务项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二、受理部门及相应职责 各区(市)县民政局和财政局负责对申请享受五保供养人员的审批。
三、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是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四、办理程序 由村民本人提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同意后,报当地民政和财政部门审批。
五、办理时限和结果 自收到村民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60日内,当地民政和财政部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应及时将新批准的五保供养对象的名单、住址,在该对象所在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办理参考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1号,1994年1月23日发布)
七、行政复议 当事人收到当地民政和财政部门所作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