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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服务细则
一、服务项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二、受理部门及相应职责
    各区(市)县民政局和财政局负责对申请享受五保供养人员的审批。

三、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是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四、办理程序
    由村民本人提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同意后,报当地民政和财政部门审批。
        

五、办理时限和结果
    自收到村民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60日内,当地民政和财政部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应及时将新批准的五保供养对象的名单、住址,在该对象所在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办理参考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1号,1994年1月23日发布)

七、行政复议
    当事人收到当地民政和财政部门所作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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