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服务事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二、 服务对象:凡持有本市城市居民户口的,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 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
(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川府发(1997)162号]
(三)省政府《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四)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成府发(1997)94号]
[政府令第156号]
(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1)108号]
(六)市政府《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府令第108号]
四、 前置条件:
(一) 家庭成员已经尽到法定义务,而人均收入仍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二) 无政策规定的禁止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三) 在接受低保救助后,愿意承担相应义务。
五、 服务程序
(一) 本人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户籍所在地未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 社区核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三)社区评议: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制度,成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
(四)社区公示: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
(五)街道复核收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六)街道到社区公示: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及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并张榜公布初审结果。
(七) 区(市)县民政局公示结果:区(市)县民政局对初审材料全面复查后,自居民递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张榜公布。对决定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 区(市)县民政部门: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发放《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书》,发给低保金。
六、需提供的材料
(一)户主提出要求给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申请书(表);
(二) 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主近期免冠1寸照片二张。
七、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八、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救助和不予救助的决定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十、 承办部门:社区、乡镇(街道),区(市)县民政局。
十一、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或成都市民政局
(二)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