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事项: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
二、服务对象:收养关系当事人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前置条件
(一)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服务程序
第一步:收养人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亲自到抚养弃婴、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
第二步:收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查;
第三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在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四步:对符合收养条件且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未认领的,收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证》;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五步: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需提供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5、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二)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七、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八、承诺时限: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次日起30日(不包括公告日期)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250元/对,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川民政[1992]民79号
十、承办部门: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区(市)县民政局
十一、联系电话、地点
锦江区民政局: 86651671 下东大街166号
青羊区民政局: 86631220 斌升街28号
金牛区民政局: 87705104 沙湾路65号金牛区政府2-11
武侯区民政局: 85078362 高升桥东路16号三楼
成华区民政局: 84327036 新鸿南路86号新47幢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82829767 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区管委会8楼
青白江区民政局:83669326 83669300 青白江区怡湖广场西30号
龙泉驿区民政局:84859533 龙泉驿区文明东街11号三楼
温江区民政局: 82749991 温江区柳城万春东路101号二楼
新都区民政局: 83971084 新都区新都镇宝光大道北段8号
金堂县民政局: 84986484 金堂县赵镇玉龙街25号二楼
双流县民政局: 85811511 双流县东升镇藏卫路北四段18号
蒲江县民政局: 88552305 蒲江县世纪广场民政局大楼
新津县民政局: 82516186 新津县太升东街140号
崇州市民政局: 82278792 崇州市唐安西路140号
邛崃市民政局: 88798962 邛崃市临邛镇北环路185号
彭州市民政局: 83873691 彭州市天彭镇金彭西路424号
都江堰市民政局:87290298 都江堰市天乙街188号
大邑县民政局: 88225102 大邑县晋原镇北街289号
郫县民政局: 87932316 郫县政务服务中心
十二、投诉电话:各区(市)县民政局监督、投诉电话
十三、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或成都市民政局
(二)行政诉讼: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