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目前已基本完成农村住房重建,城镇住房重建业已接近尾声,受灾群众将陆续搬入永久性住房的实际,市民政局针对安置点后期管理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及时向有关市(县)发出通知,就加强安置点后期管理工作提出五项要求:一是要切实加强安置点的后期管理。安置点管理委员会和居民自治组织,不能因受灾群众陆续搬离而松懈对安置点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出现空缺的管理岗位要及时补充配齐工作人员,确保管理、自治组织正常运转并积极发挥作用,善始善终搞好安置点的管理服务工作。二是要及时拆除空置板房。受灾群众迁入永久性住房后空置的板房,原则上应及时拆除,不得挪作他用。涉及板房基础设施建设的电业、消防、安监等部门要负责拆除板房的安全事宜,不得遗留安全隐患。三是要规范板房处置利用程序。当地政府确实需要利用空置板房,改变板房使用性质和使用对象的,无论是用做拆迁安置房,还是作为公共服务用房,还是作为农业产业化生产用房,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9〕32号)文件精神,均作为已处置的活动板房实施移交。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县政府组织,民政、安监、消防、乡镇参与安置点板房移交工作。四是要划分管理责任。随着安置点受灾群众逐步搬离,要通过拆并安置点将受灾群众整合集中居住。暂时不能实现安置点整体拆并的,要将受灾群众与非受灾群众的居住区域分开,不能让受灾群众与其他人员混居,通过划分管理区域的方式,明晰管理责任。五是要规范统计上报口径。已经拆除或移交使用的板房及撤销的安置点,要及时上报撤销数量及点位。受灾群众与其他群众分区域居住的安置点,非受灾群众不再列入安置点居住受灾群众的统计范畴,非受灾群众居住的板房也不再列入安置点板房统计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