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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对2008年和2009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合格人员开展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

 

成民人〔2010〕11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直属各单位:

《成都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暂行办法》已经于2010 年1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成都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主管部门,成都市民政事务中心具体实施。为做好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具有成都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在成都,于2008年、2009年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并经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审核签发,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二、登记机构

成都市民政事务中心(地址:成都市百花西路5号)

三、提交材料

1.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2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和本人签名的复印件2份;

4.近期同一底片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3张;

四、登记方法

主要采取单位集体办理登记和个人办理登记相结合,组织实施的办法。

(一)对已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工作所在地在成都的社会工作者,可由单位组织办理登记,也可由申请人个人自行办理;

(二)对已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具有成都户籍、没有工作单位的社会工作者,由申请人个人办理登记。

办理登记时,单位或申请人个人应按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五、登记时间

2010222531(节假日和特殊情况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六、注意事项

(一)持证人应妥为保管证书,不得损毁,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

(二)登记有效期满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再登记。登记有效期满后,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再登记的,本证书不再有效。

七、其他事项

本次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望各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宣传、组织工作

人:康宗英、李小雨

电子邮箱:cdshgz@163.com

联系电话:028-87030087  

 

附件:1.《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

2.《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

3.《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填表说明》

点击下载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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