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民人〔2010〕11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直属各单位:
《成都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暂行办法》已经于2010 年1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成都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主管部门,成都市民政事务中心具体实施。为做好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具有成都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在成都,于2008年、2009年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并经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审核签发,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二、登记机构
成都市民政事务中心(地址:成都市百花西路5号)
三、提交材料
1.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2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和本人签名的复印件2份;
4.近期同一底片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3张;
四、登记方法
主要采取单位集体办理登记和个人办理登记相结合,组织实施的办法。
(一)对已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工作所在地在成都的社会工作者,可由单位组织办理登记,也可由申请人个人自行办理;
(二)对已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具有成都户籍、没有工作单位的社会工作者,由申请人个人办理登记。
办理登记时,单位或申请人个人应按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五、登记时间
2010年2月22日至5月31日(节假日和特殊情况除外),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
六、注意事项
(一)持证人应妥为保管证书,不得损毁,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
(二)登记有效期满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再登记。登记有效期满后,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再登记的,本证书不再有效。
七、其他事项
本次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望各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宣传、组织工作。
联 系 人:康宗英、李小雨
电子邮箱:cdshgz@163.com
联系电话:028-87030087
附件:1.《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
2.《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
3.《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填表说明》
点击下载
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