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民公告﹝2010﹞第1号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
2009年度社会组织年检的公告
各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 2009年6月30日前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2010年5月31日前持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的《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连同《登记证书》副本(民办学校需同时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到发证机关指定地点接受年度检查。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市级社会组织年检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5楼成都市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6921921。
区(市)县级社会组织年检地址请向其登记机关查询,《年检报告书》下载网址http://www.cdmzj.gov.cn/进入下载中心下载。
特此公告
成都市民政局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