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府令〔2004〕10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86号)精神,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总体要求
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
二、申请工作规程
(一)户主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居民,由户主(或者户主委托人持《户主委托书》)每月15日前到管理审批机关委托的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填写《成都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提出书面申请。
(二)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人在递交《成都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在外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3、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
5、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6、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7、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应提交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相关证明;
8、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9、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报告;残疾申请人,应提供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劳动年龄段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10、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受理工作规程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受理。
(一)审核材料。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充;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启动调查程序。
(二)调查核实。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方式,对低保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数量、身体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贫困原因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四川省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实地调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
(三)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在村(居)务公开栏和其它醒目的地方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户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详细地址、家庭人口、家庭年(月)人均收入、贫困的主要原因、申请享受低保人数、举报电话等。
(四)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在公示期满后召开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低保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情况、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公示情况等。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获参加会议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的,低保申请获通过。
(五)填表上报。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对受理申请低保的家庭在《四川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公示材料、民主评议材料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审核工作规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报送材料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
(一)组成审核工作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纪检干部和社会事务办主任、民政工作人员等组成低保审核工作组。
(二)审核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审核工作组按照城乡低保政策和家庭收入核算有关要求,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调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进行补充完善。
(三)调查核实。审核工作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逐户核实。
(四)集体审议。低保审核工作组成员,逐一对低保申请人进行集体审议,形成决议,并将审核结果填写在《四川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上,并由审议人员在表上签字确认。
(五)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通过的低保申请人情况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家庭户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详细地址、家庭人口、家庭年(月)人均收入、贫困的主要原因、拟享受低保人数、拟补助金额、举报电话等。
(六)上报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核程序,在《四川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公示材料、民主评议材料等一并报区(市)县民政局审批。
五、审批工作规程
区(市)县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
(一)审核材料。区(市)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区(市)县民政局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象审批。通过材料审核或调查核实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未获通过的进行确认。
(三)张榜公示。将拟批准享受的低保人员情况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家庭户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详细地址、家庭人口、家庭月人均收入、贫困的主要原因、享受低保人口数、补助金额、享受低保日期、举报电话等。
公示后有异议的,区(市)县民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对有关情况再次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举报人;区(市)县民政局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四)批准颁证。公示后无异议的,或公示后虽有异议,但经再次核查后仍予批准的,区(市)县民政局在《四川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保障金发放的起始月份,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发放《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五)书面告知。区(市)县民政局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家庭出具书面通知书,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送达申请人家庭。
(六)清退材料。将审批同意的和不予批准的申请人相关材料返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存档。
从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区(市)县民政局审批结束,应在三十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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