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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本站由民间组织管理处(行政审批处)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负责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检;指导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建设,监督其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区(市)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工作;监督管理上级民政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处长:刘川云 副处长:刁辉 罗乐
办公电话:61881763、61881789、61881816 四号楼三楼40320室

工作程序:
A、成立登记
1、社团办证程序:申请筹备、准予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办证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3、提交下列文件:筹备或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其他文件。
4、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B、变更登记
民间组织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C、注销登记
民间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组织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处室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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