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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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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起草本市优待抚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审核、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伤残评定;监督、指导全市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以及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处长:范林 副处长:阳成军
办公电话:61881780、61881760 四号楼三楼40340室
工作程序: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其家属由当地政府给予优待,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不优待。军校学员不享受优待,成都市入伍的军人在部队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
义务兵家属持《入伍通知书》、优待通知单、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领取优待金,优持金每年年底兑现;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分别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奖励300元;荣立一、二等功的分别由区(市)县政府奖励2000元、1000元;荣获中央军委、大军区荣誉称号分别由市政府奖励20000元、10000元。

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对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进行伤残抚恤;对在乡老红军、红军失散人员和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实行定期生活补助,抚恤补助标准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上述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优待或临时补助,确保其基本生活。

抚恤金定期生活补助按规定每季度或半年发放一次,对特殊户送款上门,领款时需持有效证件;工作在五城区及高新区的伤残军人在单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领取伤残保健金;抚恤金、定期生活补助费在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领取;领取一次性抚恤金需持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证明书,领取人印章、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局办理。

3、批烈、评残、回大陆定居:按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做 好批烈、评残工作;按照总政治部、民政部规定做好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工作。
申请报批革命烈士的由单位或家属提出申请,提供死亡时间、地点、原因等证明材料,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核,呈报省政府审批。


参与起草本市优待抚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审核、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伤残评定;监督、指导全市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以及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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